交易風險管理新途

作者:管理員來源:www.change888.com 時間:2018-04-19 14:20:38

伴隨著中企“走出去”步伐的加快,風險管理已成為壹項重要課題。這其中,保險作為壹類風險管理的手段,逐步走入越來越多企業的視野。不少企業已能夠熟練地運用出口信用保險來管理項目所面臨的政治風險。除此之外,壹類新型的保險產品也開始在近些年的跨境並購交易實務中興起,它就是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憑借自身獨特的功能,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為跨境並購的交易風險管理註入了新的活力,成為交易雙方的“新寵”。

伴隨著中企“走出去”步伐的加快,風險管理已成為壹項重要課題。這其中,保險作為壹類風險管理的手段,逐步走入越來越多企業的視野。不少企業已能夠熟練地運用出口信用保險來管理項目所面臨的政治風險。除此之外,壹類新型的保險產品也開始在近些年的跨境並購交易實務中興起,它就是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憑借自身獨特的功能,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為跨境並購的交易風險管理註入了新的活力,成為交易雙方的“新寵”。

需求催生市場

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的興起,源於賣方“全身而退”的需要。在跨境並購交易中,買賣雙方各自都需要就有關事項作出陳述與保證。其中,賣方的陳述與保證能夠促使賣方披露與業務相關的實質性信息,幫助買方更準確地衡量標的價值和關聯責任,具體範圍可涵蓋目標公司的資產、經營資質、智慧產權、稅務、環保、訴訟等多個方面。如果賣方作出的陳述與保證不準確、不真實、不完整,則有義務嚮買方進行相應的賠償。對於賣方而言,由此產生的問題便是:壹方面,在賠償義務的時限上,買方往往傾嚮於設定較長的索賠期限甚至是不設限,從而使賣方即使在交易完成後,也要承擔壹定程度上的“長尾”責任;另壹方面,在壹些交易中,買方為了控制風險,還會要求賣方留出壹定比例的交易價款作為保證金進行第三方托管,從而拉低了賣方的即時資本回報率。“這壹問題對於私募股權基金而言尤為突出。出於收益分配等需要,私募股權基金通常都希望能‘幹凈’地退出。”私募股權及兼並收購業務資深專家楊延華先生告訴記者,“此外,如果賣方準備退休或創建新企業,上述義務也會影響其對資金的安排。”

不僅僅是賣方,倫敦金交易平臺買方也未必就能免除後顧之憂。金杜律師事務所在《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中國對德投資的戰略工具》壹文中指出,如果賣方是個人、特殊目的實體(SPV),或者賣方出現財務睏難,或者存在買方索賠成功後難以強制執行的情況等,都將是令人擔憂的問題。此外,時間也是壹個重要因素,因為買方在外國管轄區嚮賣方索賠可能會耗時數年。

在此背景下,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應運而生。所謂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來承保賣方在買賣協議中做出的保證責任,賠償被保險人因賣方違反陳述與保證條款而遭受的損失。“隨著全球並購活動的高漲,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在近兩年得到了快速發展,保單限額逐年成倍增長。”楊延華說,“與此同時,該類產品的區域覆蓋面也不斷擴大,除了北美、西歐外,該類產品還進入了之前滲透率較低的市場,例如羅馬尼亞、以色列和土耳其等。”

在此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也開始熟悉這壹保險工具。“隨著‘走出去’步伐的不斷加快,中國企業對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的認識日益充分,越來越多的海外並購交易開始使用此類保險。”業內人士嚮記者錶示,“壹些保險公司甚至在東道國設立了中國客戶部,以滿足中國企業的需求。”

中企對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的運用,不僅僅是規模上的提升,更重要的是由“被動”嚮“主動”的轉變。在楊延華看來,在早年的交易中,往往是賣方出於“幹凈”退出的需要,要求身為競標者的中國企業投保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而隨著交易經驗的不斷豐富,不少中國企業已開始主動地運用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並將其作為壹項重要的交易策略。某企業海外投資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通過引入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壹方面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降低賣方承擔的潛在賠償責任,從而增強競標者對賣方的吸引力,提升競標勝算;另壹方面,考慮到雙方可能會就賣方在交易完成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和時限爭執不下,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還有助於彌合買賣雙方在談判過程中的分歧,避免整個談判因個別問題而遲遲無法取得進展。此外,當收購發生在壹些高風險的司法轄區時,此類保險可以協助買方應對賣方的潛在欺詐行為以及高昂的訴訟成本。

透視產品要素

要想真正發揮保險的作用,離不開對產品結構和特性的精準把握。根據被保險人的不同,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的保單具體可分為賣方保單和買方保單兩類。其中,賣方保單是為賣方安排的責任保單,壹旦買方起訴賣方違反保證條款或賠償條款,則該保單可為賣方提供保險保障;買方保單則是為買方提供保險保障,當賣方違反保證條款而給買方造成損失時,買方可憑借買方保單,直接嚮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需要註意的是,兩類保單的保障範圍略有差異:賣方保單並不承保賣方或保證人的欺詐行為,買方保單的保障範圍則可以擴展至賣方的欺詐行為。“相較於賣方保單,買方保單在現實中更為常見。這是因為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壹般是保障未知的風險,而賣方通常比買方更了解風險。”楊延華告訴記者。

鑒於中國企業在跨境並購中更多的是擔任“買方”的角色,如何充分運用買方保單來維護自身利益,是不少企業的關註重點。在楊延華看來,雖然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是壹類新興的保險產品,其仍具有與其他保險產品類似的共性要素,包括保費、除外責任和保單限額等。為達到風險管理的目標,企業需要清晰地把握這些要素的特性。

“壹般來說,買方保單的保費價格在所購保險額的1.5%至3.5%,最可能影響保費價格的因素包括免賠額要求、所處行業、所在地區等。總的來說,越是高的免賠額、越是簡單的行業、越是低風險的司法轄區,保費價格往往會越低。”楊延華告訴記者。達信對全球各區域的保費調查結果顯示,目前針對英國、德國的市場,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的保費費率相對較低;對於東歐以及“壹帶壹路”沿線的多數開發中國家,費率則會稍高;而美國市場由於司法體系的特殊性以及通常有更廣泛的保障範圍,保費費率較其他發達國家會更高。

在除外責任上,企業通常傾嚮於更小的除外責任,也即更大的保險責任範圍。記者了解到,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的除外責任主要分為兩類:壹類是壹般性的標準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前瞻性的陳述或預測性保證、已知的索賠、賄賂腐敗責任等;另壹類則由保險公司根據具體交易的國別、行業等特點來確定交易相關的除外責任,例如將壹些國家的稅收政策所可能引發的稅收賠償責任設為“除外”。

“針對交易相關的除外責任,買方需要盡可能做好充分、徹底的盡調,以盡可能縮小除外責任的範圍。如果是盡調沒有覆蓋的領域,保險公司很可能會將其歸入除外責任。”楊延華強調說。但在現實中,這壹點恰恰被不少企業所忽視,認為只要引入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從此便可高枕無憂;甚至為了降低交易費用,只進行非常有限的盡調。對此,業內人士認為,這樣的做法看似節約開支,實則代價高昂。因為,保險公司早已設定了壹套嚴密的核保盡調機制,以防範企業對保險的“過度依賴”。與買方所實施的盡職調查不同,保險公司的核保盡調並非壹項完整、全新的盡調,而是由保險公司的專業核保團隊對買方的盡調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審閱,在此基礎上嚮買方的交易團隊提出相應的問題,由交易團隊作出回答。這其中,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買方的盡調報告不夠全面、具體,則很可能會將所涉及的事項列入“除外”範圍,從而使交易難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即便企業有意投保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仍須進行充分、徹底的盡職調查,並就所發現的問題與賣方進行談判以及商量解決方案(如對交易對價進行協商),而非簡單地用保險來取代正常的交易談判。“企業需要了解,保險主要是用來承保尚未發現的問題,而非本應識別出的風險。”楊延華錶示,“如果交易雙方壹直無法就如何解決盡調所發現的問題達成壹緻意見,也可嘗試通過個性化的風險解決方案,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但承保程式會更加復雜。”

在保單限額上,目前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的保額壹般為交易金額的10%—50%。保單限額可能會取決於承保人對風險的認知與偏好、交易所在的地區、行業類別以及交易結構等。需要註意的是,保險公司為管理保單的風險,通常會在保單限額中包含壹定比例的免賠額,壹般為交易金額的0.5%—1%。“將保單與賣方提供的責任限額結合在壹起使用,可最大程度地實現風險管理的效果。例如,買方希望獲得比賣方提供的責任限額更高的保障時,可使用買方保單承保賣方責任限額金額之上的責任;也可使用買方保單的責任限額來降低交易協議中對賣方責任限額的要求。”楊延華說。

謀劃“聯動”策略

作為壹類服務於跨境並購的風險管理工具,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只有與交易形成“聯動”,才能切實發揮出自身的作用。企業在運用的過程中,需要事先做好規劃和安排,以將保險工具有機地融入到整個交易流程中。

在專家看來,企業應在交易初期就將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作為壹項重要戰略來使用,這樣有助於企業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更加“有的放矢”。例如在報價的底線上更加明確、將談判重點放在保險公司不予承保的事項上,以及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對交易文件做出相應修改等。

具體到執行層面,企業需要將交易進度與保單的安排步驟進行有機結合。記者了解到,並購保證與賠償保險從規劃到落地,壹般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為初步市場活動階段。在該階段,保險經紀人會根據風險狀況與保險公司進行初步洽談,提供非約束性報價,以及與被保險人就選擇哪家保險公司作為承保人達成壹緻。第二階段為核保階段。在該階段,保險公司會進行壹系列的盡職調查,檢視包括並購協議和披露函、買方盡職調查報告等在內的相關資料,在此基礎上提出核保問題,並根據買方交易團隊的回答對其準備承保的風險確立自己的觀點;保險經紀人則代錶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就保險條件和保單條款進行談判,為被保險人爭取最優的結果。第三階段為執行階段。在經過充分洽談後,保單於各方商定的時間生效。

“相比較而言,第二階段的工作量最大。建議企業留出足夠的時間完成該階段的工作。”楊延華說。同時,他也提醒企業留意賣方保證內容在不同階段的變化對保費價格的潛在影響。這是因為,交易是在持續進行的,買賣協議的內容也會隨之發生變化。第壹階段的協議內容往往更加有利於賣方(例如賣方只給出非常有限的保證),而非買方所希望達到的保證水準,後續階段則通過交易雙方的持續談判,使賣方的保證範圍更加趨近雙方的利益平衡點。在此背景下,如果買賣協議的陳述與保證條款與保險公司初始報價時的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不排除保險公司會因為保證範圍的變化而提高價格。在業內人士看來,面對保費變動的風險,企業在嚮保險公司提供買賣協議草案時,需盡可能包含合理水準的保證,而非最低水準的保證,以避免之後的保費價格超出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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